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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4日,商评委对第22288428号“灶王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委认为:“灶王爷”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 规定,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无独有偶,33类的“土地公”也有类似的命运……
编者按:因为违反的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灶王爷”不仅不能注册为商标,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一
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2288428号“灶王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62681号
申请人:北京华彩创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88428号“灶王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在指定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性。灶王爷在普通民众心中,其与宗教关联的含义已经泛化。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灶王爷”,灶王爷是道教所奉神之一,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白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 静
蔡婷
2018年04月14日
点评:商标注册珍爱生命,远离“神与道”
来源:商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