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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就受理了原告厦门翠迪鸟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翠迪鸟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简称华纳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
诉争商标
“TweetyBird”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原告翠迪鸟公司于2013年7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围巾、袜、腰带等商品上,并于2016年4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
引证商标
华纳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对“TweetyBird”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认定:
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华纳公司的“TWEETY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的字母部分,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围巾、袜、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睡衣、帽、围巾、手套、领带、袜、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翠迪鸟公司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
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诉争商标源于原告企业字号“翠迪鸟”,诉争商标的注册是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且经原告长期使用,诉争商标在业内和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知产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