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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我不是药神》引发了我国人民对印度仿制药的关注。借此东风,我在这里和大家分享印度的第一份标准必要专利判决。
我国专利圈对于印度专利诉讼的关注可以追溯到 2014年底的小米案件。当时,小米在印度被起诉无线通信领域的多项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诸多国内媒体进行了报道。其实在小米案件之前,印度已经有多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被告即有印度本土手机公司Micromax 、Intex等,也有中国公司金立等。在这些案件中,有的颁发了临时禁令,有的要求被告在指定期限内与原告达成许可协议,否则给予禁令,有的作出中间裁决、要求被告提供许可费担保,有的双方已经达成和解。
迄今为止,只有Philips vs. Rajesh Bansal etc.这个案子走到了一审判决阶段。几天前,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并给予专利权人一系列救济。下面我和大家分享这个案子的一些细节。
专利权人飞利浦(Philips)于2009年分别起诉两家印度本土小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Rajesh Bansal、以及销售商。原告称,被告制造、组装和销售DVD视频播放器,要求永久禁令和损害赔偿。据原告称,这两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都是Rajesh Bansal,他是飞利浦的前雇员。
涉案专利为一项DVD标准必要专利,涉及DVD视频播放器中用于DVD视频回放功能的信道编解码技术。涉案专利于1995年2月13日申请,2015年2月12日到期。
法院对这两个案子进行了合案审理,并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判决。
判 决
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为DVD标准的必要专利,被告构成侵权。但是,法院没有给予永久禁令,因为该专利已经过期。我们可以看到,在2009年5月起诉时,该专利尚有五年多的有效期。估计原告也没有想到一审周期居然长达九年之久,眼睁睁地看着专利过期。据说,为了防止腐败,印度法院的法官每六个月就轮换一次,这可能是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我们可以想象,在这种短周期轮换制下,上一个主审法官可能刚刚熟悉了案情就被调离,下一个主审法官又需要重新熟悉案件。虽然后来的法官可以查阅书面记录,还是不那么有利于最后做出裁决的法官全面准确地把握案情。
法院判决了损害赔偿,即要求被告支付从原告起诉之日到专利过期之日期间的许可费。
在起诉之前,原告已经向被告提供了许可费率,内容为:在2010年5月27日以前,standard rate为4.58美元每台, compliance rate为3.175美元每台,在2010年5月28日以后, standard rate为2.50美元每台,compliance rate为1.90美元每台。我们看到,原告提供的许可费率分为compliance rate和standard rate两种。compliance rate是指获得了许可的公司应当支付的费率,即FRAND费率;而standard rate是指未获得许可的公司在侵权期间应支付的费率。Standard rate要比compliancerate稍高一些。
本案中,原告称,尽管被告已经侵犯了其专利,但还是只主张compliance rate。被告抗辩原告的费率不符合FRAND原则,但没有提供反驳证据,因此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费率计算损害赔偿(应付许可费)。具体而言,法院判决,从起诉之日到2015年5月27日,费率为3.175美元每台,从2015年5月28日到本专利到期日2015年2月12日,费率为1.9美元每台。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3.175美元每台和1.9美元每台,都是原告基于整个DVD播放器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而不仅仅是涉案专利本身——所给出的许可费率。至于赔偿计算为什么以起诉之日为起始时间,法院没有解释。我猜很可能是因为原告自己放弃了针对起诉日之前侵权行为的赔偿请求。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这些应付而未付的许可费,法院还要求被告按照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还要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金额为50万印度卢比(约5万人民币)。金额虽然不大,但彰显了印度法院对于恶意侵权的否定立场。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打击恣意违法者,让他们意识到一旦被抓住,不仅要补偿受害人,而且要支付惩罚性赔偿。
法院还指派了一名地方专员,负责调查侵权产品的数量。对于普遍存在的侵权人瞒报销量、拒绝提供财务账簿、甚至账簿造假的情况,这个措施对于赔偿判决的实际执行应当很有帮助。
最后,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实际诉讼支出,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聘请地方专员的费用等。
来源:企业国际化智库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