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驳回一般涉及两个官方部门:商标局和商标评委。商标局和商标评委审核标准不同,商标局通常是按照审查标准来审核;商标评委审核范围通常会更全面。
1、商标驳回一般是商标局作出的回应。
2、商标驳回申请一般是向商标评委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