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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企学堂 -- 商标复审属于商标申请的正常流程之一

阅读:218 2022-08-17 16:30:19 作者:绿企网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驳回一般涉及两个官方部门:商标局和商标评委。商标局和商标评委审核标准不同,商标局通常是按照审查标准来审核;商标评委审核范围通常会更全面。

1、商标驳回一般是商标局作出的回应。

2、商标驳回申请一般是向商标评委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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