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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3年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期满未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该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撤三”中商标使用证据材料要求:提供材料能够显示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注册商标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使用日期(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3年内),同时应显示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而且是在中国范围内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