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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一并予以维持。
如果是在核定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则不能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如果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仅名称不同,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或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核定使用商品的下位概念的,则可以认定构成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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