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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因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百度”字样,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在法院一审判決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后,其因未上诉亦未按时履行判决,日前被法院强制执行,引发业内广泛关注。
该公司在明知百度公司“百度”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未经许可复制该商标使用,且作为从事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专业机构,在明知这种行为违背专业操守及诚实信用的情况下仍一意孤行,最终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该公司明知“百度”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却仍将其作为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使用,并将其作为微信公众号账号名称等具有识别意义的构成要素,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搭便车”的意图明显,且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其与百度公司具有一定关联关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构成商标侵权的,承担赔偿的责任行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国《刑法》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构成商品侵权行为的四个要素: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