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申请人除通过提供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外,还可以通过提供正规公开出版的书籍、国家级专业期刊、古籍等材料证明其地理标志商品的客观存在及声誉情况。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应提交申请人所具有的检测资质证书或当地政府出具的关于其具备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人所具有的专业检测设备清单和专业检测人员名单。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以及检测设备清单和检测人员名单。
具体申请材料以申请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