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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电子申请答辩的期限如何起算?
答:通过网上申请提交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的,答辩期限计算均以被申请人收到的主送答辩通知书信封的邮戳日为准。异议、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当事人需要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撤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答辩。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问:被申请人未收到纸件答辩通知书的,如何答辩?
答:通过网上申请的无效宣告请求,被申请人未收到纸件答辩通知书及下载码附页的,应首先通过咨询电话获取该答辩通知书的挂号信条码,通过邮局查找信件。若确认信件无法找到的,可到商标局办事大厅评审窗口申请阅卷,申请阅卷应携带符合要求的相关手续。
问:何种情况下可以在线答辩?如何在线进行答辩?
答:商标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被申请人可选择在线电子答辩,也可选择纸件答辩。
被申请人选择在线答辩的,进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答辩管理,在【答辩绑定】通道中输入下载码/绑定码后,即可进行在线答辩。
需要注意的是,下载码/绑定码绑定并完成电子答辩的,不可再纸件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