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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文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