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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相关当事人对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禁止性规定、稳 定性风险以及权利边界的认知,引导商标申请人及使用人遵循诚 实信用和防止权利滥用原则,正确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制定本 指引。
一、含地名商标的常见情形
相关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下列情形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或者使用,存在相关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可能因违反《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第 (七) 项、第 ( 八) 项、第十条第 二款等具体规定被驳回,已经注册的,也可能面临被依法宣告无 效的风险。
( 一 ) 国家名称
相关当事人应当避免将包含国家名称或者与国家名称相同 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 “西班牙” 、 “拉脱维亚” 、 “安道尔”等。经该国政府同意的,或者相关标志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 会造成公众误认的,或者国名部分与标志其他显著部分相互独立, 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除外。
(二)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包括省级行政区 (省、 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等) 、地级行政区 (地级市、地区、 自 治州、盟等) 、县级行政区 (市辖区、县、县级市、 自治县、旗 等 ) 。具体范围以我国民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简册》为准。
相关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以下情形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或者使用:
1.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的标志。
2.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标志。
3.文字构成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完全相同,但字形、 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容易发生产地误认的标 志。
4.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容易使 相关公众发生产地等特点误认的标志。
5.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但将地名与“市、县、区”等组合使用,地名含义明显的标志。
例如: “安徽” (省 ) 、 “内蒙古” ( 自治区 ) 、 “重庆”(直辖市 ) 、 “香港” (特别行政区 ) 、 “合肥” (市 ) 、 “延边” ( 自治州 ) 、“阿克苏” (地区 ) 、“锡林郭勒”(盟)、“肥东” (县 ) 、 “丰宁” ( 自治县 ) 、 “巢湖” (县级市 ) 、 “蜀 山区” (市辖区 ) 、 “冀” (河北省简称 ) 、 “Anhui” (安徽 的拼音) 、 “青藏、川藏” (指定服务:观光旅游等) 等。
( 三 )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是指为中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等。
相关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以下情形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或者使用:
1.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的标志。
2.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易发生产地误认的标志。
3.文字构成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完全相同,但字形、读 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产地误认的标志。
例如: “哈瓦那” (古巴首都,知名城市名称) 、 “麻省”、 (美国马萨诸塞州简称) 、托斯卡纳 ( 意大利大区名称,文艺复 兴的发源地) 、佛罗伦萨 (托斯卡纳的首府名称,意大利旅游胜 地 ) 、 “小吧黎”等。
(四)以生产某种商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而闻名的县级以下
( 不含县级) 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我国公众不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县级以下 (不含县级)行政区划或者我国公众不知晓的 外国地名,如果其相应地域本身以生产某种商品或者提供某种服 务而闻名,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产 地误认,则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 用。
例如:
“西街 口” (指定商品:新鲜水果、新鲜蒜)
( 注:“西街 口”是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下辖一镇名,该镇出产的西街口人参果、西街口大蒜等农副产品具有较高 知名度)
“今治” (指定商品:纺织品毛巾;毛毯等)
( 注:“今治”是日本一个市名,该市的毛巾产量位居日本 第一,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等。
( 五 ) 带有政治意义的地名
相关当事人应当避免将具有一定政治意义的地名,包括红色 革命根据地、重大政治事件发生地等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西柏坡等。
( 六 ) 国家级新区或者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名称
相关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我国整体发展战略关系密切的国 家级新区、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名称及其规范简称相同或者近似 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雄安特区 ( 国家级新区) 、浦东新区 ( 国家级新区)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国家级经济开发区) 等。
但申请人能够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已经国务院及其授权 部门同意的除外。
( 七 ) 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等名称
相关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宗教 (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 督教、天主教等以及不同教派分支) 及民间信仰等活动地点、场 所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 “MECCA” (伊斯兰教圣地 “麦加” ) 、 “玄妙观”( 常见道观名称) 、 “雍和宫” ( 中国藏传佛教寺院) 等。
(八) 包含地名的国家重大事项名称
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关系 密切的国家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 商标注册或者使用。
例如:“港珠澳大桥” ( 申请人系未提交授权资质的自然人 谢某)
但申请人能够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已获得相关部门授权, 且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除 外。
(九) 山川、河流、景点、建筑物等名称
当事人应当避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将山川、河流、景点 名称、建筑物等公共资源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对上述地名作为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包含以下除外情形: 一是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要素相互独立,地名仅 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二是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 商标组成部分的。
二、含地名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合理维权及他人的正当使用
( 一 ) 含地名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商标专用权人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 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不得自行将商标中的地名部分进行更改、突出、简化、添加、变形或者 拆分使用等。如果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取 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需要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的,应当另行提 出注册申请。已注册的含地名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使用,应 遵照申请注册时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进行使用。
(二) 含地名注册商标的合理维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 原则,合理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仅把相关地名作为表示地域来 源的非商标意义上的善意使用应视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 人无权以与其已注册商标中地名相同为由予以禁止。
( 三 ) 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
其他市场主体使用地名时,应充分尊重注册商标专用权,使 用方式不能超出“正当合理”的边界。其他市场主体在使用注册 商标中的地名时,应当仅限于把相关地名作为表示地域来源的非 商标意义上的善意使用,不得攀附他人的商标商誉,混淆商品或 者服务来源,也不得使用非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地地名,以避免使 公众发生产地误认。
三、含地名商标转让的相关注意事项
当事人应当避免将含有地名的商标转让给实际使用会使公 众产生产地或者来源误认的受让人。同时,对于包含地名的集体 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转让,受让人还应当符合《集体商标、证明 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的主体资格及其他相关要求。
四、检索
( 一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查询中国行政区划县级以上地名,可以登录中国民政部官网
进行查询:http://xzqh.mca.gov.cn/map
(二) 含地名商标被驳回在先案例
对已公开的在先案例的检索查询,可以参考如下网站: (考 虑到商标审查审理工作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对不同案件在审查审 理时可能因多种因素而做出不完全相同的结论,因此,在先案例 仅供参考使用)
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官网
http://wsgs.sbj.cnipa.gov.cn:9080/tmpu/pingshen/get
Main.html
2.北京法院网
http://bjgy.bjcourt.gov.cn/paper.shtml
3.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