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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许可是许可贸易的一种。许可双方将各自的专利权、商标或专有技术使用权相互许可,供对方使用。双方的权力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
交叉许可是一种基于谈判的、在产品或产品生产霍城中,需要对方拥有的专利技术的时候,而相互有条件或无条件容许对方使用本企业专利技术的协定。其中,交叉许可协定的内容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除了容许双方使用各自的、已被授权的专利技术外,还可以包括固定或可变动的许可费,同时还可以包括双方拥有的所有专利或部分专利以及未开发的专利等。
交叉许可合同又称为互换许可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当事人各方,均以其所拥有或持有的技术,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交换技术的使用权,供对方使用。在这种合同中,双方均具有双重身份,一方既是某项技术的许可方,同时也是相关技术的被许可方。
交叉许可既可以是独占性的,也可以是非独占性的。它一般在特定条件下采用,如在合作生产、合作设计、共同研究开发等项目中通常会采用交叉许可合同。在其中体现的更多的是双方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单纯的买卖关系。
《知识产权特许协议中的反托拉斯指南》指出,交叉许可协议与联合授权协议(也称联营协议)通常是有利于竞争的,因为这些协议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这些协议可能产生有利于竞争的影响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清除相互阻斥地位;
(2)避免昂贵的侵权诉讼;
(3)将相互性技术组合起来;
(4)减少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