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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

阅读:1326 2017-01-01 20:51:02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三、实施主体: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四、应具备的条件: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者公司不涉及外资);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许可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电子公告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五、申请流程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应首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填报信息。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于收到《受理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至我局政务接待室。 

六、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一式两份)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公司概况。包括:

(1)公司基本情况。

(2)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情况:须提供不少于3名计算机、通信、网络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应至少有2名人员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a)获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b)获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且获得初级职称并从业满2年;(c)获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且获得初级职称并从业满4年。&要求提供其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以上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根据管局相关文件增加中级技术职称等同条件:(a)获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b)获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并从业满2年;(c)获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业满5年,获得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并从业满6年。提供以上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

(3)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场地情况:须提供经营场地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信息服务业务不少于40平方米、呼叫中心业务不少于75平方米)。

(4)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设施情况:须提供已购或预购的设施、设备清单(具体格式见附件2)。

4、人员社保证明。

(1)社保证明应包括公司概况中的所有人员。

(2)社保证明需包含以下要素:公司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缴纳社保期限、社保部门公章等。

(3)社保证明应为许可提交时一个月以内开具的近期至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5、公司章程,完整股详细的权结构图(法人签字并公司盖章)及股东的有关情况(法人签字并公司盖章)。

6、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增值电信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申请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申请者应建立信息安全联络员制度,设立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申请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的至少配备2名,申请经营信息服务业务的至少配备1名)。对于信息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或者联系方式有变动的,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省通信管理局书面报告。

(2)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申请者应提交完整的企业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有害信息发现受理处置机制、有害信息投诉受理处置机制、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信息安全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制度、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网络安全防护制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

(3)信息安全技术手段要求。申请者应提交落实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技术手段、用户日志留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手段等材料。若申请者在申请许可时尚未进行实质性系统建设,则应做出同步建设信息安全技术手段的承诺,并提交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等材料。

9、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10、拟开展的电信业务中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填写经营性ICP备案表(见附件3)。

11、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从事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时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从事以上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保证书)。

七、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应具备现有规定中有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的基本条件。

2、从业人员要求:话务员不少于15人,必须具有劳务合同。

3、经营场地要求:不少于75平方米。

4、业务设施要求:

(1)利用接入公众通信网络的呼叫中心系统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技术手段、实现方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

(2)已购和预购的设备须适应业务开展的要求;

(3)自建话务员座席不少于10个(如租用其他单位呼叫中心系统及话务员座席开展业务的,则所租话务员座席不少于20个)。

5、拟开展的服务项目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有关“呼叫中心业务”的定义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应提交现有规定中有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的基本材料。

2、根据从业人员条件要求,须提供话务员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上人员的基本信息表(具体格式见附件4)。

注:如租用其他单位呼叫中心系统及话务员座席开展业务的,要求提供相关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座席话务员的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人员的基本信息表(具体格式见附件4)。

3、根据经营场地要求,须提供场地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明。

4、根据业务设施要求,须提供:

(1)与提供接入的基础电信企业的合作协议、意向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2)已购和预购的设备清单(具体格式见附件2)及预购设备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

(3)话务员座席设置平面图(须标明座席个数)。

八、IDC/ISP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IDC/ISP业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人员要求:申请企业需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专人转岗制度,配备与本企业接入网站数量相匹配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要明确2名应急联系人,负责7*24小时应急联系处置工作,每接入1万个网站至少配备2名专职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客户服务部门,配备专职投诉处理人员,设置用户投诉处理公开服务热线。

2、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要求

(1)申请经营IDC业务的企业,应利用自有或租用的机房和场地,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以及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机房要满足《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和《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的相关规定;所使用的交换和路由设备应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IDC机房包括UPS、发电设备、冷却系统、机柜等设备。IDC机房和场地的证明材料包括:房产证或者租用合同、机房设计文档、监理报告、机房施工文档等。

(2)申请IDC和ISP业务的企业,应建立独立并具有以下功能的IDC和ISP企业资源和业务管理系统。

建设企业端互联网网站备案管理系统,记录并及时变更所接入网站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并实现与部、省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连接。

建设企业接入资源管理平台,记录接入资源的分配、使用、出租、转让等信息,对接入资源异常使用实行日常发现、分析和处置,并实现与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系统的连接。

提供虚拟主机(存储空间出租等)的IDC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对在本企业进行主机脱管并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的客户信息进行审核和登记,并报电信主管部门。

(3)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IDC和ISP企业,应按照《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43号令)的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获得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质,并严格落实域名实名注册要求,规范域名注册服务行为。

(4)申请经营IDC和ISP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工信部保[2009]157号)、《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工信部保[2011]545号)、《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工信部网安[2017]20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的要求,建设相应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二)申请单位申请程序及提交的材料

1、申请者应先通过电信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s://tsm.miit.gov.cn)在线进行技术评测。

2、技术评测通过后,申请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通过电信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须提交技术评测报告及现有规定中有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的基本材料。

九、网络托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申请条件。

1、已取得省内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3、具备承担相应业务的技术装备、交通工具及质量检测手段;

4、有维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措施。

5、从业人员要求:

(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设施维护管理或维护工作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通信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2)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及年龄超过65岁以上人员)。其中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根据管局相关文件增加高级技术职称等同条件:(a)获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业满3年;(b)获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并从业满5年;(c)获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业满8年,获得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并从业满9年。提供以上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中级职称不少于1人,持有相应托管业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人。

(3)申请代维铁塔业务的企业还必须有5人以上持劳动部门颁发的登高证书。

(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网络托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购买或者租赁技术装备、交通工具及检测仪器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特种作业技术工人《登高证》复印件。

9、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人员社保证明。

10、公司章程,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

11、申请企业同时提交上述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版。

十、办理程序及期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交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并于收到全部补正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省通信管理局在受理许可申请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准予行政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6、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公司其他人员凭委托书领取。

十一、受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材料接收:陕西省通信管理局政务接待室

接收时间:上午 8:30-11:30  下午 14:30-17:00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195号大门左侧

电话:029-8833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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