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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酒厂“茅合”商标被无效 茅台酒厂诉至法院

阅读:530 2018-07-27 10:29:16

“起于秦汉,熟于唐宋,精于明清,尊于当代”。中华老字号贵州茅台酒厂历经悠久岁月沉淀打造出“茅台酒”佳酿,也成就了“茅台”系列商标的品牌价值。为了更好地保护其品牌并落实商标战略布局,茅台酒厂还同众多知名企业一样对“茅台”商标进行了防御性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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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茅台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茅合公司)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本案“茅合MAOHE”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原告茅台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申请注册,2016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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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争商标)

第三人茅合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关于“茅合MAOH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中认定:一、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茅河 MAOHE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相同,中文文字构成相近,拼音部分相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诉争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茅合公司的其他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茅合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茅台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其主要起诉理由为:一、原告申请诉争商标是为防止其“茅台”商标被他人恶意模仿,是出于维护自身权利需要的防御性注册。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第三人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非为维护其注册商标合法权益,而是为申请注册其“茅合”商标,从而达到混淆目的。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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