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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女子因视频配乐被判赔泸州老窖7万”的消息,让泸州老窖陷入舆论争议。
事情源于湖南长沙的张女士拍了一段让猫闻脚的视频,并使用了配乐是国窖1573的广告音乐后,被泸州老窖起诉侵权。
后泸州老窖以侵权为由将张女士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张女士所上传视频,侮辱了泸州老窖产品名誉,要求张女士道歉,并赔偿泸州老窖人民币7万元。
▲张女士在某短视频平台发表对泸州老窖品牌的致歉声明。图/张女士道歉视频截图
仅从判决而言,并无问题:以闻脚未舔脚,做“浓香”与“臭脚”之间的隐喻,却是严重有损品牌声誉无疑。
泸州老窖赢了官司,但许多网友不买账。“尽管确实是错了”,但泸州老窖这么做,显得“格局、肚量小了”。
那么,品牌方对此类行为到底是该维权到底还是宽容待之呢?
于理来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客观的社会评价权。张女士的短视频内容已经侵犯泸州老窖的名誉权,泸州老窖有权提起侵权之诉。案件中的广告音乐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如果泸州老窖对该广告音乐享有相关著作权,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使用,亦涉嫌侵犯著作权。
于情来说
对于这样的判罚,张女士一时难以接受。她没有工作,身体也一直不好,很难给出7万的罚款。
在她看来,这则视频纯粹就是“拍着玩”,完全没想到会惹上官司。
在相关报道的评论区,也有不少网友为张女士喊冤。
“人家只是娱乐一下,企业就又是起诉,又是索赔的,真是玩不起啊。”
“合理但不合情,有能耐却只会恃强凌弱,泸州老窖,真牛逼,以后不会喝!”
“看着就来气,有必要告人家吗?大企业就这么点格局?”
事实上,网络上张女士这样的“戏仿”视频并不鲜见。互联网时代,人们已经习惯了观看这类视频,它满足了人们的恶搞、玩梗需求。
更早的时候,人们还在津津乐道曾经的视频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恶搞电影《无极》,当年电影导演陈凯歌怒斥恶搞者胡戈,“人不能无耻到这种地步”,最终也是以放弃起诉胡戈告终。
学界也是希望法律能给“戏仿”一定空间,在确保其是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允许其将作品片段“娱乐化”以及“做一定程度的批评”,不追究其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当然,相关版权使用限度、能做到的批评程度等等,依旧有待司法实践厘清。
但确定的是,无论如何娱乐、如何批评,都不能越界到侮辱声誉的程度。这或许也是泸州老窖无法完全宽容的原因。
关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