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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商报》此前报道,济南市章丘区的陈女士,因花70.02元网购10包“酒鬼花生”在店内售卖,被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数万元。
经查:“酒鬼”在花生上有效商标是归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所有,虽然后来有被提出无线宣告但最终还是维持了此商标的有效注册。而陈女士出售的“酒鬼花生”并非是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酒鬼花生”,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认为陈女士存在侵权行为。
郑州也有商超因卖“酒鬼花生”被告上法庭。
这样的事不只发生在山东。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20年12月28日,郑州及荥阳共有4家商超因酒鬼花生相关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上法庭。
据店主李琳介绍,自己曾经在某食品门市进货时,购入10小包“酒鬼花生”,并以每包5元的价格进行出售。“没过多久,有几个人来到店里买了包‘酒鬼花生’并进行拍照。”随后李琳被告知自己因侵权而被告上法庭,并被索赔1万元。李琳在商户群中发现,因为“酒鬼花生”吃官司的郑州本地商超,不止自己一家。
“酒鬼花生”不是个案。
企查查数据显示,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2日,河南省内因“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或“侵权”共计131起,全国共计5090起。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个人的防范意识也应加强,商标无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