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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注册和商标权滥用
我国商标法采取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商标必须通过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从而产生权利推定和公示效力。经注册而给予未实际使用的商标以权利保护,是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显著特点。
商标注册取得模式以效率和秩序为重,对商标安定性的维护较之使用取得模式更有优越性,但纯粹的注册制度可能割裂商标与其价值来源之间的联系。
1、商标权本质上是一种标识性权利,无论商标是否注册,只要其经过使用能够发挥识别商品(包括服务)来源作用,便产生了可归属于商标使用人的利益,他人未经许可对其进行混淆性使用,会干扰消费者“认牌购物”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正当权益,扰乱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和市场秩序。故为弥补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不足,我国商标法同时规定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即对已经使用并能够发挥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标识予以保护。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对驰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第32条对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第59条第3款对“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中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等,均体现了这种制度安排。
尽管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有限保护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弊端,但作为该制度的伴生物,商标申请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侵害他人在先权益或抢注他人商标等方式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几乎是难以避免的。而商标恶意注册总是伴随着商标权的滥用。商标恶意注册是针对商标注册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方式而言的,通常是指商标注册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在先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
2、商标权滥用,是针对商标注册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后行使商标权的方式而言的,通常指商标注册人违反法律保护商标的目的和精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恶意注册主要通过商标授权行政程序进行商标授权前的规制,以及通过商标确权行政程序进行商标授权后的规制,规制方式是对诉争商标驳回注册申请、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而商标权滥用则主要通过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对已经注册有效的商标权行使行为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