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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数量迅速增长,恶意囤积商标的数量也与日俱增。实践中,恶意囤积商标被认定为“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情形之一。
1、受让人难以证明申请人是带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
2、受让人是否善意不影响对诉争商标申请行为的认定。
3、受让人是否具有使用意图不影响对诉争商标申请行为的认定。
4、受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弥补自己的损失。
5、恶意囤积商标的无效宣告不受五年的限制。
6、诉争商标归于无效更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