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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商业方法专利的专利类型。《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该条款是关于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规定,方法属于专利权保护客体。商业方法属于方法的一种,即方法是商业方法的上位概念,与新兴技术相结合的商业方法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同时,《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成为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前已述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有非常广泛的应用范围,是后续创新的基础,不应被人以专利权的形式垄断。单纯的商业方法如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属于智力活动的范畴,单纯的商业方法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与新兴技术相结合商业方法的专利权保护,但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可以推导出该类商业方法专利的客体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