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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权人VS苹果公司:核心电池专利谁主沉浮?

阅读:701 2018-05-22 09:52:09

放眼世界,科技国力之争往往在于掌握更多的高质量核心专利技术。自1990年人们发明研制出二次锂离子电池并商品化以来,锂离子电池产业得到迅猛发展,至2000年,全球各大锂离子电池制造商针对电池容量这一技术核心展开了全面竞争。


本案的涉案专利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进行研发产生的,任晓平、孙杰起诉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苹果电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贸易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涉及苹果公司最新生产销售的iphone 7手机及iPad平板电脑,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并申请禁令。


任晓平、孙杰诉称:其拥有名称为“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其保护电路以及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9月28日)。苹果产品中所使用的电池使用了该专利技术,使该电池原有续航能力差的缺陷得以极大的改善。苹果产品凭借超大的电池容量优势使其在市场竞争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并为其带来更高利润。涉案专利共有14项权利要求,原告认为被告苹果电子公司、苹果贸易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至少落入了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5、11、13的保护范围。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侵权产品“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用于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的保护电路”“iphone7(32G)”手机及“iPad(WI-FI,32G)”平板电脑,并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并要求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原告认为,涉案专利提供了一种新颖的有效提高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的比能量和平均工作电压的方法。该专利是第二代高电压体系锂离子电池的基础发明专利,是我国关键产业核心基础专利,该专利的同族专利在美国、日本、韩国也均已获得专利权。


原告聘请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公证购买的手机与平板电脑中电池所使用的相关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5、11、13是否相同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得出的鉴定意见表明上述公证购买的iphone7手机与iPad平板电脑中所使用的电池、电池保护电路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5、11、13的保护范围内。


本案所涉及的侵权产品“iphone7”手机及“iPad”平板电脑系被告的主营产品,在中国乃至全球的销量巨大。而电池技术是使得大屏幕智能手机实现各种功能的基本保障,也是技术瓶颈。


目前,该案已完成向被告的送达工作,尚在举证期限内。


来源:审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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